近日,广东省定额站发布的争议案例(113):特征描述不完整能否重新定价的争议”意见,在朋友圈内引起的广泛讨论,笔者也对广东站的意见不得其解,特就此案例谈谈自己的认识。

案情是这样的:施工总承包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单价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玻璃钢屋面”清单,项目特征中玻璃钢品种规格描述为8mm+1.52PVB+8mm钢化夹胶炫彩玻璃,未描述玻璃形状。结算时对因清单特征描述不完整能重新定价产生争议。

承包人认为: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玻璃未明确异形,属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不符,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发包人认为,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根据图纸自行考虑玻璃为异形的费用,不调整投标单价。

广东站认为:投标人是依据招标清单项目特征进行报价,因此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完整导致与招标图纸不符,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23.5合同价款调整原则,按审定的竣工图重新确定其综合单价。

通过上面的案例介绍,笔者认为有三个争议焦点1.“玻璃钢屋面”清单特征是否需要描述玻璃形状,2.招标图纸是否属于投标报价的依据,3.项目特征未描述是否导致与招标图纸不符。

下面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来梳理一下争议焦点的具体规定

首先,项目特征是否需要描述玻璃形状。《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规定,项目特征指: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与《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配套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中给出了“玻璃钢屋面”清单项的项目特征内容,具体包括5条,第1条是“玻璃钢品种规格”,对应本项目应该是“玻璃品种规格”,其他条的内容与本案争议问题无关,那么“品种规格”是否包括形状呢?经查询中华大辞典:“规格”指(1)产品质量的标准,如一定的大小、轻重、精密度、性能等。(2)泛指规定的要求或条件。笔者认为,清单特征已描述玻璃为“8mm+1.52PVB+8mm钢化夹胶炫彩玻璃”,玻璃形状不属于“品种规格”的范畴内。

其次,招标图纸是否属于投标报价的依据。《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6.2.1 投标报价可依据以下内容编制:(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GB/T 50500-202X)(以下简称《清单计价标准》)6.2.1 投标报价应依据以下内容编制:2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招标图纸、技术标准规范等)及其补遗、答疑、异议澄清或修正。可见,无论《清单计价规范》还是《清单计价标准》都将招标图纸作为了投标报价的依据。

最后,项目特征未描述是否导致与招标图纸不符。笔者认为,项目特征未描述玻璃形状,属于“未明确”的要求,招标图纸中为异形玻璃,属于“明确”的要求,无论特征描述与招标图纸之间是并列还是补充关系,均不能得出“项目特征未描述导致了与招标图纸不符”的结论。

综上,因案例中未给出更多信息,如果以《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来看,玻璃的形状不属于项目特征必须描述的本质特征,招标图纸也是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项目特征和招标图纸之间为相互补充的关系,项目特征未描述玻璃形状不导致与招标图纸不符。

如果以《清单计价标准》中对项目特征的规定来看,项目特征指载明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自身的本质及要求,用于说明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及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清单项目的文字性描述。《清单计价标准》对项目特征的内涵更广,要求投标人根据项目特征就能报价,就本案来说,清单特征未明确玻璃形状,会使人误以为是普通形状而非异形,从而使得项目特征未描述导致与招标图纸不符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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